(2017)渝0155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宦臣夫与胡喜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臣夫,胡喜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847号原告:宦臣夫,男,汉族,1939年2月11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农民,建筑助理工程师,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唐世明,男,汉族,教师,四川宜宾市人,生于1953年9月17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喜平,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25日,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熊正才,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宦臣夫与胡喜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宦臣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宦臣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00元,减半收取2660.00元,由原告宦臣夫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