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郝提与王校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提,王校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841号原告郝提,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王校臣,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郝提与被告王校臣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郝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提撤回对被告王校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提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