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87程熹与姜林林、陈远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熹,姜林林,陈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程熹,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姜林林,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陈远远,女,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程熹与被执行人姜林林、陈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6民终3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