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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子亮与郭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亮,郭文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429号原告:吕子亮,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郭文德,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吕子亮与被告郭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吕子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子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子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吕子亮负担。审 判 长 姜 伟人民陪审员 栗 晛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