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子亮与郭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亮,郭文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429号原告:吕子亮,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郭文德,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吕子亮与被告郭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吕子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子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子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吕子亮负担。审 判 长 姜 伟人民陪审员 栗 晛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