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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489号原告: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802718503,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231号619室。法定代表人:唐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加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飞,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杭州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寿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