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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峥、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峥,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峥,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世纪东方商业广场*****号***幢(8-4)。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债权人谢峥与债务人宁波有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甬仲字第221号调解书已生效,并于2017年1月17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1.支付本金58.6万元及相应利息。2.支付垫付的仲裁费用7985元。同时负担案件执行费。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陈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活动。被执行人明确表示资不抵押债,要求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其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有关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执43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张东风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单静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