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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一君与四川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君,四川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532号原告:赵一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四川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勇。原告赵一君与被告四川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一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懋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一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37.5元,由原告赵一君承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