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廖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廖玉平,李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监1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7号。负责人唐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二十五区长江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廖玉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玉平,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被执行人李仙梅,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湘021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廖玉平、李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会明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