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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立军与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军,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4执33号申请执行人:吴立军,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双全,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6民终1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韩景忠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郦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