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开纯诉陈善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纯,陈善堂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开纯,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执行人:陈善堂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207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6253-2。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纯与被执行人陈善堂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根据(2017)川09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蒋再兴所有的车牌号为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蒋再兴所有的车牌号为X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