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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巩加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巩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409号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37130059521690X01-1。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1号名都国际3号楼70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申请人:巩加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巩加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巩加贞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巩加贞xxx。二、查封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康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