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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兴花与李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花,李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花,女,生于1969年10月2日,地址天祝县。被执行人:李毓杰,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地址天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花与被执行人李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兴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毓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兴花借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执行费,650元,共计5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毓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