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德恩、俞刚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恩,俞刚强,虞群,陈德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恩,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刚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群,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审被告:陈德芳,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陈德恩因与被上诉人俞刚强、虞群,原审被告陈德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陈德恩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德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