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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与石家庄新华区某某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酒店,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经营者刘某,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酒店名下60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玉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