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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叶芬与卢杨、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杨,叶芬,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杨,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芬,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审被告: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西三道巷24号1幢10101号。法定代表人:胡燕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卢杨因与被上诉人叶芬、原审被告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卢杨上诉称,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西安市新城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叶芬以卢杨为被告提起诉讼,管辖法院应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就主合���和担保合同一并提起的诉讼,争议焦点为能否由原审法院合并审理。本案中,主合同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西三道巷24号1幢10101号,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在涉案担保合同中,叶芬与西安万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杨约定,发生争议应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出借人叶芬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64号兴庆路干休所3号楼401室,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合同约定对涉案担保合同纠纷亦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决定本案由该院合并审理,裁定驳回卢杨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