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闫娟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闫娟娟,河北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盐山县万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宋草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73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男,住所地盐山县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被执行人闫娟娟,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河北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左世梅。被执行人盐山县万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法定代表人:宋草原。被执行人宋草原,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17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保全,现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50631201040009798的存款313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