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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0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邵小帅与黄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帅,黄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124号原告:邵小帅,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佳明,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邵小帅与被告黄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