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执恢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林增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林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6执恢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增海,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海信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闽0426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增海银行存款792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正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