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亚芝与王新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芝,王新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芝,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宏利市政公司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新仁,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恒建建筑公司员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亚芝与王新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新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1916元(执行标的:287700元、执行费42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