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爱春与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王策、王全江、尚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爱春,女,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代理人刘唯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王全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策,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全江,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尚花菊,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爱春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王策、王全江、尚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卫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王策、王全江、尚花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王策、王全江、尚花菊向申请执行人曹爱春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54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4日,之后利息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7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王全江承担。但至今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王策、王全江、尚花菊均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王策、王全江、尚花菊在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石嘴山市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石国用(2007)第*****号]一块,其地上房产有分别为1、2、3、4、5、6、7、8号工业用房(证号分别为: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H2009*****-1号、H2009*****号、H2009*****号);王策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C区、D区共计16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号、20130*****号、20130*****号、20130*****号、20130*****号、20130*****号、20130*****号、20130*****号、20130*****号、20130*****号、20140*****号、20140*****号、20140*****号、20140*****号、20140*****号、20140*****号);王全江名下有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惠通花园21幢1号住宅一套(证号为: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H2006*****-1号),另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500弄41号***室、500弄42号***室、500弄51号***室公寓住宅三套(证号分别为:沪房地闵字(2010)第0*****号、0*****号、0*****号);尚花菊名下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鸣柳岛L岛35号住宅楼*号房、2号住宅楼*号房两套住宅,另有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惠通花园29幢1号住宅一套(证号为: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H2012*****号)、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山水华庭9幢2单元***号住宅一套(证号为: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H2011*****号)。以上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在银行抵押贷款,并分别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不能处置。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股权登记信息。石嘴山市宏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宁B*****号捷达轿车一辆、宁B*****号凯马牌轿车一辆、宁B*****号北京牌轿车一辆、宁B*****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宁B*****号凯马牌轿车一辆,王策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号吉普轿车一辆、宁A*****号奥迪牌轿车一辆、宁A*****号依维柯牌面包车一辆,因以上车辆均比较陈旧,处置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卫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由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霞审判员  张广平审判员  张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东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