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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耿天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耿天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45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黄金二支队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高和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郝春选,该公司职员。被告:耿天佐,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耿天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我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耿天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