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举华与张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举华,张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肖举华,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钟祥市柴湖镇中心集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408236138被执行人张从富,男,汉族,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钟祥市柴湖镇中心集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30621583肖举华与张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举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胡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