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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举华与张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举华,张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肖举华,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钟祥市柴湖镇中心集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408236138被执行人张从富,男,汉族,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钟祥市柴湖镇中心集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30621583肖举华与张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举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胡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