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邓芳云与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芳云,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邓芳云,女,生于196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天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芳云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5)巴州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