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男被执行人:谷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谷某某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运中民再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依据执行的(2012)运中民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及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民北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运中民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