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立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416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立超,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临时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人刘立超恋爱矛盾而分手。2017年1月18日,被害人杨某将恋爱期间刘立超所赠送的苹果手机归还刘立超。2017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立超利用该苹果手机遗留信息,私自登陆被害人杨某支付宝账号并篡改密码,先后分36次盗刷杨某支付宝内资金,共计7200元,之后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5月15日,刘立超到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5月25日,刘立超家属代替刘立超赔偿被害人杨某7200元。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刘立超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立超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立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手机短信截图,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退赔情况说明、领条、谅解书及被告人刘立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立超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立超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春辉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