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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蒋涛,郭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区天台山大道华泰壹品。法定代表人:赵浣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洋,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系该银行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蒋涛,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区,被执行人:郭维,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区。关于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蒋涛、郭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涛、郭维于2017年8月7日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03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子坤审判员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