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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孙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孙玉玲,孙道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107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春,行长。被申请人:孙玉玲,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3日,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孙道福,男,汉族,生于1942年9月29日,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申请人孙玉玲、孙道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玉玲、孙道福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玉玲、孙道福名下的银行存款2290741.7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吉延东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