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244号罪犯胡涛,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鹤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余漏罪,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胡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与前罪所判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四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鹤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2015年1月22日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在河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胡涛积极参加以贾XX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鹤壁市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罚金已全部履行。罪犯胡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宝审判员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