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乃群与刘中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乃群,刘中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677号原告:付乃群,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付乃群诉被告刘中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乃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乃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