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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乃群与刘中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乃群,刘中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677号原告:付乃群,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付乃群诉被告刘中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乃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乃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