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洪来玉、洪宗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来玉,洪宗明,李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洪来玉,女,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洪宗明,绰号老黑,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李慧丽,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系洪宗明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洪来玉与被执行人洪宗明、李慧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来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款项10041.6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洪宗明、李慧丽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宗明、李慧丽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洪来玉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洪宗明、李慧丽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