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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张雪松、谢贵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张雪松,谢贵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2292号原告:张建伟,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雪松,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贵铭,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建伟与被告张雪松、谢贵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建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907元,减半收取计4453.5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判员  隋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