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容青、郑月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容青,郑月娇,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吴容青,女,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卓国富,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月娇,女,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辉,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吴容青与被执行人郑月娇、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于2016年2月3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10234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容青与被执行人郑月娇、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