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靖西恒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恒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潘伟,陆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靖西恒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473号。法定代表人农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伟,男,1983年6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陆志富,男,1984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67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潘伟、陆志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房地产办理登记,无车辆入户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伟、陆志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靖西恒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伟、陆志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靖西恒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81执67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