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顺祖与林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祖,林金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4233号原告:张顺祖,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林金狮,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祖与被告林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祖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