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长凤、王瑞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凤,王瑞瑞,张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97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凤,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王瑞瑞,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张云青,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刘长凤与王瑞瑞、张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瑞瑞、张云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刘长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瑞瑞、张云青归还执行款50000元及延期期间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瑞瑞、张云青与申请执行人刘长凤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长凤于2017年8月7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97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