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崇生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崇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崇生,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福军,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崇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崇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了辩护词,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2月18日12时37分许,被告人李崇生与吕钒楷(另案处理)各骑一部助力车途经龙岩市新罗区莲南路与龙岩大道交叉口红绿灯路段时,看到裘某独自一人骑一部黑色无牌吉铭摩托车便心生歹意商量准备将其抢过来。随后,被告人李崇生伙同吕钒楷尾随跟踪并用助力车拦住被害人裘某,以自己是便衣民警需查证为由,强行将被害人裘某的摩托车占为己有。被告人李崇生告诉被害人裘某让其第二天拿着摩托车证件到西陂派出所领取车辆并假装打电话叫人来拖车。期间,被告人李崇生手上的纹身被裘某看出识破。随后被害人裘某被迫交出车某。事后被告人李崇生将上述摩托车停放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山其租住的房子里藏匿。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李崇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新罗区南城翠屏山出租房内缴获被抢走的摩托车。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强行拿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70元。另查明,在被告人李崇生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在新罗区龙门镇政府附近抓获同案人吕钒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崇生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李崇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李崇生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在新罗区龙门镇政府附近抓获同案人吕钒楷。3、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崇生在西城佳宝红绿灯被抓获,李崇生随后配合公安民警打电话约同案人吕钒楷到龙门镇政府碰面,在其配合下,经被告人李崇生指认抓获同案人吕钒楷。4、车辆合格证、销售单,证实涉案的黑色吉铭牌摩托车的车架号及其他相关车辆信息。5、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涉案的黑色吉铭牌摩托车已追回归还失主裘某。6、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经认定黑色吉铭牌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770元。7、同案人吕钒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18日其跟“小马”在新罗万达玩,其跟“小马”一人骑一部助力车途径曹溪美食城的路上看到前面有一个小孩子骑着一部黑色鬼火一代无牌助力车,“小马”跟其说要不要去弄那部助力车,其没有说什么就骑着助力车跟着“小马”追上去,“小马”把他的助力车拦下来,跟他说:“我是便衣警察,你这部助力车是哪里来的,有没有证”,还假装着打电话叫人过来拖车。那个被害人说这部车是他同学的,是有证的。“小马”接着又说:“你叫你同学把证拿过来”,那个人没有叫同学拿证,这时“小马”就问他身上有没有钱,他说没有钱,“小马”就叫他下车,并跟他说:“拿证到公安局拿车”,那个人就下车了,那个人走的时候,“小马”就叫他把助力车的钥匙留下,其和“小马”拿到钥匙后,“小马”叫其把自己的助力车停放在美食城那边,把抢来的助力车骑到“小马”的家里。然后其和“小马”又到中山街玩了。“小马”说把这部车弄过来意思就是把这部助力车抢劫过来,卖掉分其一点钱,要去抢这部助力车是因为“小马”跟其说这部助力车是小孩骑的,没有牌子,他觉得也没有证,把他抢过来也没事。当时是“小马”提议去弄这部助力车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出被告人李崇生就是“小马”。并指认实施抢劫的地点。8、被害人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18日12时37分许,其从西陂沿着龙岩大道骑车往莲东南路方向过来,两个男子骑着助力车拦住其说其的摩托车没有挂牌,他们说他们是西陂派出所的便衣,问其证件在哪里,其说证件在家里。年龄比较大的男子打电话说这边发现一部黑车叫人过来拉。过了几分钟来了两个比较瘦的男子骑着一部助力车过来之后那个胖的人对其说可以走了,其就把钥匙带走了,其中一个男的提醒胖子把钥匙拿过来,他就从其手里将其的钥匙抢走了,然后那几个人把其的车子骑走了。后其就报警。当时路边没有其他什么人,戴口罩的男子手上有拿着一把摩托车保险锁威胁其,年纪比较大的男子说他是西陂所的便衣,但是当时其有看到他手上有纹身,就知道他们不是警察,但那时其看到他有打电话叫人,其心理害怕就把摩托车给对方了,一开始其是拿着钥匙走的,走了20米的样子,他又叫其把钥匙还给他。对方两人一人骑着一部车,一部车堵在其的车前面,一部车堵在其的后面,年纪较小的男子还拿着保险锁,其怕被打,就把车乖乖交出来了。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被告人李崇生就是抢其摩托车的人,是其陈述中的那个年龄比较大的男子;吕钒楷是就是其陈述中的抢其摩托车年纪比较小的男子。9、被告人李崇生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18日15时许,其跟吕钒楷就各自骑着摩托车从万达广场1号门出来走龙岩大道,经过龙岩大道往美食城方向等红绿灯的时候,其看到了一名男孩子骑着一部黑色没有挂牌的鬼火一代助力车。其就指着那部助力车问吕钒楷说这辆车是小鬼骑的,肯定有问题,要不要过去看下,看看是不是黑车。其当时觉得对方的车辆没有挂牌,肯定是黑车,就想把车辆拿来自己骑。其就跟着那名男子到了美食城文旅集团对面的马路上的时候,其按了两次喇叭,那名男子自己就把助力车停在路边,其跟吕钒楷就把各自的助力车停在路边,其上前问那名男子助力车有没有证,那名男子说有,在别人家里。其听了以后觉得这名男子在说假话,其就跟他说你人可以走了,助力车留下。他就走了。这时吕钒楷就提醒其钥匙被那个人拿走了,其就赶紧叫那名男子回来,把钥匙拿出来,他就把钥匙拿给其。其跟这名男子说你要车的话明天带证件来西陂派出所,他说好。说完这名男子就走了。这名男子走了以后,吕钒楷就把他自己的车停到了对面美食城停车场,然后他走路过来骑了这部抢来的车。其骑自己的车,把赃车骑到其住的翠屏山煤矿宿舍,其又载着吕钒楷沿路返回到美食城,骑了他自己的车就各自回家了。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吕钒楷就是参与抢其助力车的男子,并指认抢劫摩托车的地点。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崇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利用语言欺骗、肢体示意、假装打电话叫人拖车等方法胁迫被害人裘某,使被害人裘某受到精神强制并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交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70元)及车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崇生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崇生能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人吕钒楷,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车辆已追回归还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崇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李崇生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崇生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具有坦白、立功、已退还被害人财物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崇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崇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崇生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李崇生及同案人吕钒楷的供述,被害人裘某的陈述等均可证实上诉人一开始与同案人就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摩托车的主观目的,在自称是便衣民警需查证被被害人识破后,客观上采取了胁迫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摩托车及车某,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及辩护人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李崇生坦白、立功等情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思鑫审 判 员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瑜皓书 记 员 黄兰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