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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巍因与被申请人李安林、罗宇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巍,李安林,罗宇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79号申请人王巍,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被申请人李安林,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罗宇辛,男,1984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王巍因与被申请人李安林、罗宇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安林、罗宇辛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巍提供保单为该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安林、罗宇辛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