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永兵与刘兴、伍阳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兵,刘凯,刘兴元,伍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兵,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刘凯,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刘兴元,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伍阳菊,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刘永兵申请执行刘凯、刘兴元、伍阳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凯的车辆,现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3116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我院于2017年8月2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成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