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332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