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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庆广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440号之一原告:吴庆广,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何建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广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庆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广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吴庆广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