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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士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士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24号之二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余,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李士勤,男,1949年7月1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李士勤在中国农业银行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士勤在中国农业银行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XX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