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447号原告:汪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任某,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况靖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