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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447号原告:汪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任某,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况靖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