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丁锁宝、虞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锁宝,虞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丁锁宝,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红湖柑桔场生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虞文兵,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锁宝与被执行人虞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柏东审 判 员 梅根生审 判 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何 伟书 记 员 夏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