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姚艳英,刘绪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75号。负责人:张建忠,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佰仲,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职员。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艳英,女,汉族,1954年8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丽光(系原告姚艳英之女),女,1981年1月1日出生,现:三河市阳光小区西2号楼4单元60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绪刚,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艳英、刘绪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姚艳英承诺该公司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扣除已经为姚艳英垫付的1万元费用后将余款给付姚艳英,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撤回上诉。姚艳英同意上诉人扣除垫付的1万元费用后将余款给付姚艳英。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静 威审判员 柴 秋 芬审判员 梁 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