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陈金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陈金海,陈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公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79381926D。被执行人陈金海,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银兰,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后委托丽水新时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陈金海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4561股股权。2017年5月13日,丽水新时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5月4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677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金海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4561股股权。同年7月18日朱光毅(公民身份号码)以17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金海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4561股股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光毅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金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