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文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文成窜至位于郭家店镇道下农行对面胡同的张某经营的商店,趁商店里无人之际,盗窃放在柜台里面的整条香烟37条及整盒香烟27盒。经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香烟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278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香烟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孔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张文成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文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