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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781许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方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许琴,方泽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波,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创,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泽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琴、方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宁审判员 曹智勇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秀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