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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贵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贵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1573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浦城县梦笔名郡3号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码91350722593480547Q。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妹,女,1969年9月9日出生,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贵扬,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贵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贵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依法判令林贵扬支付物业管理费1404.37元,公摊费108元,共计1512·37元(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林贵扬承担。事实与理由: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浦城县城西莲花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林贵扬系莲花垅小区的业主。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一直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小区实施规范管理,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林贵扬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拖欠物业服务费1404.37元,公摊费108元,共计1512.37元。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林贵扬催讨,林贵扬仍拒不支付。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与浦城县莲花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对浦城县莲花垅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费每月住宅0.45元/㎡。林贵扬系莲花垅小区15号楼3单元105室的业主,其所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86.69㎡×0.45元/㎡×36个月,计1404.37元(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公摊水电费为108元,合计1512.37元。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明确,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依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无不当。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林贵扬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404.37元,公摊费10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林贵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贵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404.37元,公摊费108元,合计1512.3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贵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婧婷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