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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莲芳与被执行人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莲芳,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37号申请人韩莲芳。被执行人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193元及提供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一直未能找见被执行人,通过村组、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该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原来公司所在地属租住房屋已搬走多年,不知去向。法定代表人李军宏下落不明,经多方查询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2日,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及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审判长  魏建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