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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0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敬晓雄与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晓雄,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14民初10188号原告:敬晓雄,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升种镇柏树垭村*组。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于洪区仙女河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库,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二路15—2号141室。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敬晓雄与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霄霄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敬晓雄为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沈阳万科金域花园项目提供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原告敬晓雄提供了用于工程的木方、木板等材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向原告给付此材料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敬晓雄材料款1290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